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偽造的“工作證” 爭奪女兒撫養(yǎng)權
來源:本站 作者:匿名 發(fā)布:2024-05-31 修改:2024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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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美和小帥,經人介紹相識,當時都是離異的狀況。小帥自稱是無錫一家三甲醫(yī)院的副主任醫(yī)師,對人也體貼,彼此還比較聊得來,有點相見恨晚之感,所以相識后沒幾個月,兩個人迅疾結婚。
婚后沒多久,小美生下了女兒小花,兩人的矛盾逐漸多起來,時而發(fā)生爭吵,而究其原因,主要是因為經濟上的問題。原來,小帥經常因“工作原因”早出晚歸,對家庭不管不顧,更從來沒有拿錢回家花銷。按理說,做醫(yī)生的他,工資應該也不低,但其名下既沒車也沒房,每次問其工資收入的事情,總是支支吾吾。在養(yǎng)育女兒的問題上,兩人也多次產生分歧,甚至在爭吵中發(fā)生肢體沖突,小帥打了小美,小美選擇報警。
就這么磕磕絆絆,兩個人的婚姻來到了第五年,漸漸心灰意冷的小美,決定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,同時提出女兒小花由自己撫養(yǎng),小帥每個月支付撫養(yǎng)費2000元。對此,小帥表示不同意,稱女兒在自己身邊長大,感情深厚,不想因為離婚失去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。
被告人偽造的“工作證”
名為“高知”實為“無業(yè)游民”
為爭奪女兒撫養(yǎng)權又在法庭虛假陳述
在庭審中,小帥稱自己名校畢業(yè),在無錫市某三甲醫(yī)院工作,具有較高的學歷,有能力輔導女兒功課。他還出示了醫(yī)院的工作證,顯示是“副主任醫(yī)師”,但同時又表示自己收入不高,還需負擔與前妻所生兒子的相關費用以及贍養(yǎng)自己的母親,所以能拿回家的錢不多。
小美則表示,她向醫(yī)院打聽過,沒有小帥這個人,小帥在說謊。面對質疑,小帥辯解稱,他屬于另一個單位的員工,實際工作是在醫(yī)院。
由于小帥在庭上的陳述前后矛盾、疑點較多,法官立即向相關方面進行核查。經查,小帥所述的兩家單位均沒有該員工。
庭審后,法庭再次要求小帥將職業(yè)情況如實陳述。小帥承認其沒有工作單位,工作證是他網上購買的,在庭審中出示偽造的工作證并進行虛假陳述,目的是爭奪女兒的撫養(yǎng)權,現(xiàn)在的生活來源靠母親補貼。
感情薄弱缺乏最基本的“誠信”
法院直接判決“離婚”
法院綜合小美和小帥相識戀愛的結婚過程,認為該夫妻雙方婚前基礎薄弱,相識不久即登記結婚,互相缺乏了解;楹箅p方為生活瑣事發(fā)生爭吵,發(fā)生肢體沖突,直至報警解決,感情較差,確認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,無和好可能。
最終,法院判決小美和小帥離婚,小花由小美撫養(yǎng),小帥對小美有探望權,每月支付撫養(yǎng)費1000元;谛浽谕徶刑摷訇愂,其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,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,法院對小帥處以罰款。
承辦案件的倪曼麗法官5月27日接受記者受訪時稱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按照“習慣”,離婚案件首次訴訟一般不會直接判決離婚,以“勸和”為主,但也有例外,就是“感情確已破裂”。
該案中,小美和小帥本身感情基礎薄弱,而且有肢體沖突直至報警。更重要的是,小帥違反夫妻間最基本的“誠信義務”,侵害了小美作為配偶的知情權,喪失了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基礎條件。綜上,法院認定兩人感情已發(fā)展到無法挽回的地步,夫妻感情破裂,因此法院在第一次訴訟中即判決準予雙方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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